得平探长老赖克星 http://www.shouzhang.biz/ 28岁男记者花2000块钱包夜女大学生,发生4次关系后,女大学生不堪折磨,愤而报案!后来警方以强奸罪对男记者进行刑拘,男记者不服,说:“我明明是嫖娼,为什么说我是强奸呢?而且我有聊天记录能证明,和她提前约定好2000元不限次数的!”男子王某是个记者,但有一个不良的嗜好,就是喜欢嫖娼。前段时间,他认识了一个自称大三的女大学生朱某。朱某长得年轻貌美,说自己想赚点外快,而王某早就垂涎她的美色,两个人一拍即合,约好以2000元的价钱包一宿,并且次数不限。 后来两人在酒店见面,王某看到朱某比照片上更漂亮,非常兴奋,拉着朱某在一小时内连续发生了3次关系。后来朱某累得沉沉睡去,可是王某却还不满足,想着花了2000元要多弄几次回来,于是又把朱某吵醒,说要再来一次。朱某被吵醒后心中也有怨气,说王某没完没了,自己不愿意了。王某见朱某不配合,就说:“我给了2000元,说好不限次数的,你有没有职业道德?”但朱某坚决不从,王某就不顾她的反抗,强行又和朱某发生了一次关系。结束以后,朱某很委屈,拿出手机偷偷报案,说自己被人强奸。随后警方上门盘查,把王某当场抓获。但王某不承认自己强奸朱某,拿出手机的聊天记录,想证明两人是嫖娼包夜的关系。王某一直强调自己给了2000元的,怎么会是强奸?但警方还是以强奸罪对他进行了刑拘!1、王某和朱某有过协议约定,说好2000元不限次数,警方为什么会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强奸呢? 首先,王某和朱某的行为是嫖娼卖淫,本身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违反了法律。其次,以钱财进行交换的卖淫嫖娼行为不但违法,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。所以,王某和朱某的约定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,该协议自然就是无效的。对于无效的协议,朱某没有遵守的义务,也就不构成反悔毁约!但是,发生性关系时,要以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来决定行为的性质!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行为人采取暴力、胁迫、威胁的手段,违背妇女的意志,让她处于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的情况下,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,则构成强奸。 前面三次是朱某自愿配合,两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嫖娼卖淫。关键在于第四次的时候,朱某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地情况下,王某还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,那他的行为构成强奸无疑!强奸起步就是3年,等待王某的将会是漫长的刑期,可以说他是自毁前途!而朱某因为卖淫,也要接受行政拘留的处罚。2、有网友问,朱某就是一个卖淫女,在交易的过程中,也能告别人强奸吗?我国法律规定,只要是妇女,不管她是什么身份,只要有人违背她们的个人意愿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,都构成强奸罪,因为她也是有人权的!所以,你们认为的嫖娼交易其实是有很大的风险在里面!因为交易到一半,女方提出自己不愿意继续了,那你就要立刻终止。如果你不顾她的反对,强行继续的话,那女方反手报案,你就会构成强奸。法律更多的会照顾女性感受多一点,可能你还会遇到这种仙人跳,对方咬定你强奸了,让你给钱消灾,而你百口莫辩!所以,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下半身,不然嫖娼就变犯罪,然后进了监狱后悔不已!男女发生性关系时,应当建立在纯洁的爱慕之情,以婚姻为基础,那些出轨、嫖娼都是社会共同道德应当谴责的行为!一个因为几十秒的快乐,一个因为钱,却让俩人双双入狱,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剧!这件事情告诫我们,一定要洁身自好,遵纪守法,守住道德底线,否则你会后悔莫及!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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